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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成功代理健康权纠纷一案
作者:李俊杰 律师  时间:2016年07月06日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俊杰,依法担任被告XX钢化玻璃厂、余XX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参加其与原告杨XX健康权纠纷一案的诉讼活动。代理人现根据本案事实与法律,向法庭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XX钢化玻璃厂、余XX不需要向原告杨XX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诉状所述与客观事实不符,被告的装卸工完全是按正常合理的操作流程搬运玻璃,不存在操作不当。原告的受伤完全是因为其自身原因导致的,原告在被告装卸工将玻璃装上车固定好并关好车门后,原告用手推动玻璃脚时用力过猛导致玻璃倒下将其砸伤。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支持
原告为了证明其受伤系被告员工造成的,向法庭提供了一份监控录像,这也是原告在本案中提供的唯一一份证据。被告对该监控录像的证据三性均持有异议,首先,该录像是复制品其真实性无法判断。另外,从录像里完全看不清楚任何一个人的容貌特征;其次,该录像的获取方式及来源渠道,原告没有进行说明,所以该份证据合法性存疑;最后,该份录像不能证明原告受伤是由被告导致,与本案缺乏关联。假设被告认可该份录像证据的真实性以及合法性,从该录像中可以明显看出,装卸工在将玻璃搬运至三轮摩托车的玻璃固定架上后,关上了装玻璃这一侧的车门,转身就去搬运其他玻璃了,此时车上的玻璃是固定且稳定的状态,虽然车辆有点倾斜,但车上的玻璃不至于倒下。随后,原告上前用手触摸玻璃,直接打破车辆的平衡,进行而导致玻璃倒下砸伤自己。结合被告向法庭提供的景德镇市公安局南河分局治安警察大队给原告做的询问笔录,也可以印证原告为了试试玻璃稳不稳当,自己用力触摸玻璃导致玻璃倒下。从被告的装卸玻璃的过程来说,玻璃上车至玻璃全部装好均由被告负责,无需被告员工以外的人参与或帮忙。具体到本案中,在被告员工搬运玻璃时,自己站在相对危险的地方,且主动用手用力触摸玻璃导致玻璃倒下砸伤自己,所以被告对原告的损害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原告对自己的赔偿金是如何计算的也没提供任何票据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综上,原告的受伤完全是由于自身原因所致,与被告无关。法庭应当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并盼望予以采纳。

代理人: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李俊杰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