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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公司超越工商登记经营范围的活动是否有效?
作者:李俊杰 律师  时间:2013年04月25日

我国1993年旧的《公司法》第11条规定:公司应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也在1987721日施行的〈〈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或主管机关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正当的经营活动。超越经营范围或违反经营方式所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全部为超营项目的,全部无效;部分为超营项目的,超营部分无效。另外,旧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1条也规定: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但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大大束缚了公司的手脚,使企业不敢跨雷池半步,使企业的灵活性受到极大的制约。当公司看到一些很好的商业机会时,因为自身没有此项目的经营范围,眼睁睁地看到大好商机溜走。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渐渐认识到了法律上没有必要这样严格地要求和约束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从而放开了法律上对于企业经营范围的限制。

1999
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2005年新〈〈公司法〉〉也删除了公司应当在经营范围内经营的规定。新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也删除了对公司超越经营范围活动的处罚。

因此,经营范围的性质只是公司的主营业务或者说专长业务范围,而不是政府批准的营业范围的限制。公司只要从事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项目,不从事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行业,其活动就是合法的,其行为就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