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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作者:李俊杰 律师  时间:2016年06月24日
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赣高法[2014]102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号)的授权,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现就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二百元为起点;1200元
    二、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四万元为起点;
    三、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为起点。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赣高法[2013]122号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的授权,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五百元为起点;1500元
    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四十万元为起点。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2013年7月15日赣高法[2013]147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的授权,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现就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三千元为起点;3000元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四十万元为起点。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江西省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赣高法〔2011〕140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的授权,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现就我省办理诈骗刑事案件的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千元为起点;5000元
    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五十万元为起点;